新舊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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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婚姻法
新舊婚姻法的不同
 



(一)總則部分


1、充實了配偶相互權利義務內容的規定


舊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則實施的禁止性規定中,補充了“禁止有配偶着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增加了體現婚姻立法宗旨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些都是配偶權的主要內容。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舊婚姻法只是籠統的規定了“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那麼暴力需達何種程度構成虐待?這種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法律真空。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雖然屢見不鮮,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構成虐待,為了使實施家庭暴力者得到應有的處罰,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新婚姻法進行了修改,把嚴懲家庭暴力作為重點之一,在婚姻法第3條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並且在第五章第43.45.46條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二)結婚方面


1、修改禁婚疾病的條款


我國舊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這條規定過於籠統,並且不利於執行。而且目前我國的麻風病已近乎絕跡,為了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現行的婚姻法把刪除了對於“麻風病”採取歷史性規定的方法,而全部採取概括性表述方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樣修改後包括的面比較寬,禁止結婚的疾病種類較詳細。


2、增設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制度”


舊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但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修改後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無效”和“可撤銷”的規定,在第10、11、12條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幾種情形。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就意味着:一旦一宗婚姻被宣佈無效或撤銷,當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進步,使司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人們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衞個人的意願,同時還可以及時逃脱婚姻”陷阱“,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3、有條件地保護事實婚姻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登記,僅舉行結婚儀式就視為結為合法夫妻。新婚姻法把符合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並沒有血緣和精神上的問題,只是沒有登記的,規定要補辦登記,使他們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三)家庭關係方面


1、充實了夫妻財產製的內容


首先,新婚姻法對夫妻法定財產製進行了修改,在夫妻財產之中嚴格劃清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範圍的界限。如13條改為17條,第1款修改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其中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此外增加了一條作為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其中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次,對夫妻財產約定製進行補充。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方式。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主要歸雙方共同所有的習慣定式,被徹底打破,夫妻財產約定製,將成為夫妻分配婚後財產的主流。這是修改後的婚姻法最具時代特色的內容。


2、完善了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一是新婚姻法補充了“禁止棄嬰”的規定;


二是將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修改為“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三是強調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對該子女的撫育責任。舊法的條文中只強調規定了生父的義務,新法中規定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體現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負有相同的義務。


(四)離婚方面


1、補充列舉了離婚條件


舊婚姻法第25條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眾所周知,離婚是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雙方脱離苦海,告別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徑。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尊重協議離婚的同時,仍然繼續沿用“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標準,此外還增加了基於這一標準而列舉的五種情形。


2、在軍婚保護上有所突破


在軍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過錯的除外”的規定,對軍婚的保護範圍進行了限制,不再是絕對的保護。如果像以前,當軍嫂的無論出現何種情況,要離婚還必須徵得軍人同意,那樣勢必會引起做軍人配偶的顧忌,現在這一修改既保護了軍人的權利,也從根本上解決了軍人難找配偶的問題,其實是更好地保護了軍婚。


(五)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1、增補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


新法增補了以下規定:


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該予以勸阻、調解;根據實際情況還可能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2、增設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稱讚的進步,加強了夫妻間忠誠和尊重的責任,給有過錯的一方以實質性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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