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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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婚姻法
舊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與新婚姻法有什麼區別

1、新婚姻法中,在家庭財產方面最大的改變是:舊婚姻定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定期限,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重大財產經過8年,一般財產經過4年。而新婚姻法取消了這個轉化,婚前的個人財產永遠都不會分割給對方。除此之外,另有補充條例,比如股權的分割、個人獨資企業的分割、合夥企業份額的分割等,以及夫妻雙方,責任如何承擔等。


2、以債權債務為例,夫妻任何一方的債務原則上屬於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事先約定,收入、債務分離,而且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那麼另一方不必為對方承擔債務。


3、另外,新《婚姻法》還第一次明確提出“損害賠償”。一方有家庭暴力、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另一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法院允許在兩年之內,再次提起。與此類似,離婚之後發現一方在離婚之前、或者離婚時,發生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發現財產新線索,可以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4、夫妻雙方簽署,並且辦完離婚手續後,如果由於當時存在脅迫或者是欺詐的情形,一方可以對離婚協議書反悔,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書,有權利在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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