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專利侵權的責任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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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專利侵權的責任構成
怎樣構成專利侵權
根據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表明,這種情況下本屬於侵權行為,但考慮到這種行為屬於非惡意行為,故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本款規定,要求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應當能夠證明:第一,本人確實不知道自己使用或者銷售的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第二,產品屬於合法來源。否則將不能適用本條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這裏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情形,仍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法律上只是因其善意行為而免於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侵權人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否則就構成故意侵權,應當依法承擔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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