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構成專利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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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構成專利權侵權

哪些情形構成專利權侵權

根據現行專利法,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註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下述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對專利權的一項重要限制,被稱之為“專利權窮竭原則”。

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原則只適用於合法地投入市場是專利產品。合法投入市場的抓膘了產品包括:一是由專利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是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三是由先用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四是由強制許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五是由國家計劃許可的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而進行使用、銷售的,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先用權人的利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製造、使用的和要準備,並且僅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出售的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因為任何第撒播人沒有義務在使用或者銷售一件專利產品之前,弄清楚該專利產品是由什麼方式進入流通領域的。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這一限制,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

4.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這也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規定的一項對專利權人的限制。

5.非商業目的的使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因為該行為不屬於商業行為。非商業目的的利用專利,無非為了發展子科學技術,教育培養人才,有利於鼓勵科學研究和實驗外,還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為個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專利。

專利權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非經專利權人本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利用該專利發明創造,否則即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但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對於專利權人的權利作了限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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