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如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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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如何懲處
鄭州市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如何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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