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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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要件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同、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此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並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動機,而行為人是由於思想知識水平低,專業知識不足,業務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國有資產折股和出售時發生錯誤則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規定;

所謂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為人為了謀取私利而做違反公司法及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事情,客觀上實施了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

所謂國有資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國有資產、即國家以各種形式對國有公司、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其他國有財產,具體表現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機器、設備、廠房、土地等有形或者無形的財產。

所謂低價折股,是指將國有公司、企業的實物財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故意低估作價,摺合為股份作為出資。

所謂低價出售,是指將上述國有資產以低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出賣給他人。

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在合資、合營、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國有資產不進行資產評估、或者進行了資產評估、但低於所評估資產的實際應有的價值低價折股;有的低估實物資產;有的國有資產未按重置價格折股,未計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帳面原值折股;有的對國有公司、企業的商標、商譽、專利等無形資產未計入國家股;有的不經主管部門批准,不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擅自將屬於國有公司、企業的土地、廠房低價賣給小集體或私營業主,從中收取回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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