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債權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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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債權人債務人
借條由債權人寫還是債務人寫

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


借條由債權人寫還是債務人寫,如果由債權人寫讓債務人簽字同樣有法律效應嗎,還是由債務人來寫比較好?這個情況下最好讓債務人寫。


1、債權轉讓為處分行為,要求出讓人應有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轉讓應當認定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經追認後有效);


2、受讓人是否應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有觀點認為,受讓人取得債權,屬純獲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條款,只要有限制行為能力即可。但我們認為,除因受贈與獲得債權外,其餘情形多為買賣,認為受讓人為純獲法律上的利益,與事實不符。所以受讓人取得債權有對價的,也應認為受讓人需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法律對受讓主體有限制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法律規定不得向外國人為轉讓的,受讓人不能為外國人;法律對受讓人範圍有限制的,受讓人不得為受有限制的人,如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貸款債權的受讓對象,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三條規定,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即不得受讓不良貸款形成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雖然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只應為法律和行政法規,但上述情形下,應當可以認為相關人士參與受讓,對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有損。案例中如果受讓人為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等人員,合同應當按無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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