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修改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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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修改借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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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如果債權人私自修改借條影響法律效力。
首先,對於債權人私自增加了利息內容的借條。對於債權人自己私加的利息條款,是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會影響借條中的其他構成要件,債務人不要抱有借條被增加了利息此借條就無效的僥倖心理。
其次,債主私自修改還款日期。借條中的還款日期十分重要,因為其涉及到訴訟時效的問題。訴訟時效是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法定時限,當訴訟時效屆滿,法院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另外對於有擔保的借款。借條已經過了保證期間,依照擔保法規定擔保人已經免除了擔保責任,這個時候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還錢,但是債務人沒有錢還,個別債權人私自修改還款日期,意圖讓擔保人重新背上擔保責任。  
但債主的單方面修改行為是無效的,擔保人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債主私自修改借條的行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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