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五年 - 能否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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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五年,能否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五年,能否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的,或者因為車禍、戰爭等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兩年的,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主體。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是,為了確保各方當事人權益的平衡保護,對於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申請人通過申請宣告失蹤足以保護其權利,其申請宣告死亡違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關於不得濫用民事權利的規定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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