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幾年構成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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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幾年構成失蹤?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幾年構成失蹤?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二、自然人失蹤的財產如何處理?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1、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3、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綜上所述,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以上,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法院確定下落不明人員失蹤後,其財產會由利害關係人保管。作為保管財產的一方,應該盡到自己的義務,如果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財產發生損失的,財產保管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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