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 - 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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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下落不明 申請破產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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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下落不明怎麼辦


1、如果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2、債權人應向法院提供債務憑證、債務人的聯繫方式、住所等信息,法院根據債權人所提供的信息聯繫債務人,若無法聯繫上債務人,法院可能採取的措施有幾種情況:如果債權人提供的債權債務關係清楚,法院則應直接判決;如果債權債務關係不夠清楚的話,法院可能會向債務人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債務人還不出現的,再缺席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税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4、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5、第三十三條,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6、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7、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綜上所述,多個債權人起訴同一債務人時,有簡單也有複雜的處理辦法。很多情況下該債務人都會因為負債累累而躲起來,這個時候多個債權人也不要慌張,同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保證多個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實現,聘請專業律師代理,可以化繁為簡幫助及時解決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青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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