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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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的區別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和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具有同等危險性的犯罪,其涉及的不特定多數人的範圍更廣,法定最高刑可判到死刑;而危險駕駛罪的危險程度要低於前者,其法定最高刑只是拘役。因此刑法規定有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表明危險駕駛到達一定程度完全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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