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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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係
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係
1、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上存在着法條競合的關係,後者是一種兜底性的設定。
2、當行為人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時,為了避免放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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