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租賃合同糾紛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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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租賃合同糾紛效力怎麼認定
民法典租賃合同糾紛效力怎麼認定
根據雙方合意、法律效力認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
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
在建房屋作為租賃標的物出租,已經成為我國房地產領域的一種常見現象。本案判決表明,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以在建房屋作為租賃標的物簽訂的《租賃合同》及《房屋轉租合同》之效力的認定,同其他合同一樣,實行國家干預原則,即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違法性。對於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具備法定無效要件的合同,應當尊重當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則,認定此類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都是屬於有效合同,只要雙方經籤自己的,但是如果在租賃合同之中,有沒有按照規定所進行履行的義務的話,是可以要求該合同進行無效,或者是要求對方來對自己的項目損失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賠償的話,可以要求強制性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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