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賃合同效力糾紛解釋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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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租賃合同效力糾紛解釋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租賃合同效力糾紛解釋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租賃合同效力糾紛解釋主要包括轉租合同的效力規則,其中規定承租人如果通過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了第三人,並且此時的轉租期限超過了承租人的租賃期限,那麼此時,超過承租人的租賃期限的那部分失效。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哪些情況下不適用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租賃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三、同一房屋簽訂多份合同如何確定承租人?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租賃合同有相關條款規定,並且最高法也出台了租賃合同效力相關解釋,便於處理合同效力引發的糾紛。在解釋中規定未拿到建設許可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外轉租的,期限超過承租期限合同無效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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