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法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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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法假期
勞動法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週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4、假期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5、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6、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7、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8、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10、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11、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經過上面對於哺乳期勞動合同法的各項規定予以了介紹,其中涉及對於哺乳期的假期問題,即應當給予假期予以保障產婦和孩子的健康,同時對於哺乳期的工資待遇也予以了規定,即工資待遇應予以保障,依法予以發放,且不得以女性哺乳期為由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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