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訴訟期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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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訴訟期如何規定
勞動仲裁訴訟期如何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申請仲裁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限制。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勞動仲裁是勞動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後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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