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法定判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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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法定判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法定判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
會被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有: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4、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6、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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