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辯護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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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是非常好的一種途徑,但是普通的公民一般是不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的,所以需要法律專業人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但是,這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的。不過我國也規定了無償法律服務。那麼,法律援助辯護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律援助辯護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律援助條例》於2003年7月16日經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已於2003年7月21日公佈,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公民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獲得法律諮詢、代書、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根據該條例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八)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九)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第一到第六項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我國法律法規當中關於無償法律援助的相關信息,法律援助辯護的法定情形主要就是以上所提到的11個方面,無償法律援助辯護是對弱勢羣體的幫助,使弱勢羣體也能夠順利的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體現了我國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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