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不知該怎麼做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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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不知該怎麼做需要哪些手續
離婚不知該怎麼做需要哪些手續
1、離婚方式及手續:
(1)若協議離婚的,需要的手續有訂立離婚協議、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領取離婚證等;
(2)若起訴離婚的,需要的手續有起草起訴狀、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先行調解、進入審判程序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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