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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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正規到期的規定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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