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續簽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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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不續簽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不續簽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原則上勞動合同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具有一定的期限,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原則上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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