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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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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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要求返還不動產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第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條是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專屬管轄,是指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法律強制規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凡是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均無管轄權,從而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適用。對於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雙方無權以協議或者約定的方式變更管轄法院,從而排除協議管轄的適用。因此,合同解除後要求返還不動產是否屬於專屬管轄的回答是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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