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囑公證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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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囑公證需要注意什麼
遺囑公證需要注意什麼
 1. 人應向遺囑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 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辦理。

4.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 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 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銷遺囑。

7. 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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