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l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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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l82條
刑事訴訟法143條規定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l82條 第2張


刑事訴訟法是我國針對刑事案件制定的審理法律,刑事訴訟法對違法犯罪有着威懾和處罰作用,是我國懲治犯罪的基礎性法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受害人的起訴權利。那麼,刑事訴訟法143條規定內容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刑事訴訟法143條規定內容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佈】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刑事訴訟法143條釋義


不起訴的決定必須經過公開宣佈的程序,不能以送達代替向被不起訴人宣佈不起訴的決定。公開宣佈的地點、範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確定,但必須有被不起訴人在場。同時,檢察機關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被不起訴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不起訴的決定,一經宣佈,立即生效,被不起訴人從法律意義上講是無罪的。對被羈押的被不起訴人,應當立即釋放。


三、不起訴制度的性質


在刑事訴訟發展史上,關於不起訴制度有起訴法定主義和起訴便宜主義之説。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基本是以起訴法定主義為主,兼顧起訴便宜主義。17這實際上是兼顧了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的長處,以使訴訟程序更為合理和科學。不起訴是公訴的組成部分,與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相比,不起訴的情況有了很大變化,例如,絕對不起訴在過去的做法是以撤銷案件來處理的,相對不起訴過去是以免予起訴處理的。而增設存疑不起訴,保留追訴權,即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如果有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仍可以起訴。 長期以來,中國法學界和司法部門對於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免予起訴存在較大的爭議,多數人認為檢察機關免予起訴的決定職能相當於法院作出的確認有罪但免除刑罰的判決,這樣,賦予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這種定罪免訴的權力顯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職能,客觀上破壞了法律的權威。因此,中國在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立法者充分考慮了司法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取消了免予起訴,確立了相對不起訴,即賦予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便宜行事的權力。檢察機關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享有決定是否起訴的自由裁量權這樣就將原來可以適用免予起訴的對象納入不起訴的範圍,在原有的不起訴制度中增加新的內容,可見,不起訴內涵擴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的不起訴制度。


不起訴制度作為檢察機關和受害人獨有的一項職權,體現了中國“區別對待”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其理論淵源是起訴便宜主義是指公訴方依據法律的授權,基於刑事懲誡的目的和權衡各種利益,對其所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選擇是否做出控訴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則。起訴便宜主義是與起訴法定主義相對應的刑事訴訟原則,從性質上看,起訴法定主義更似屬起訴方職權原則,是一種相對於起訴主體的追訴義務,起訴便宜主義是從起訴的內容着手,更注重起訴後果、起訴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訴。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基於各種刑事政策權衡和增強訴訟效率的要求,絕對的起訴法定主義已無法在各國刑事訴訟中實現。起訴便宜主義在各國刑事訴訟中都有了直接的體現,起訴便宜主義與起訴法定主義並存相濟已成定勢。中國起訴制度的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這一思路進行的。


綜上所述,不起訴制度是我國公訴制度的一部分,不起訴體現了受害人獨有的法律權利,對犯罪嫌疑人區別對待或者寬大處理。一旦受害人放棄起訴的權利,在押的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刑事訴訟法143條規定了不起訴後,受害人與嫌疑人的法律結果,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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