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經營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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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經營權轉讓協議
自留地使用權歸誰
第一,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所建住房以及與住房的居住生活有關的建築物和設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屬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同時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農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個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嶺地。自留地、自留山長期歸農民使用,種植物歸農民個人所有,作為農民個人生活和收入的補充來源。在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應當鼓勵和扶持農民耕種自留地、自留山,增加個人收入,活躍農村經濟。按照法律規定,自留地、自留山農民有依法使用的權利,但不準買賣、出租和轉作宅基地。在自留地上不可擅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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