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展期構成新的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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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展期構成新的債務債權
貸款的債權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併、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經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貸款人有權參與處於兼併、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要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貸款人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原貸款債務的清償責任。


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明確其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造後公司全部承擔;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佔用借款人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對聯營後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依據所佔用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


第五十條 貸款人對合並(兼併)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合併(兼併)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合併(兼併)企業或合併後新成立的企業承擔歸還原借款人貸款的義務,並與之重新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


第五十一條 貸款人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並要求其將所得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徵求貸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 貸款人對分立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後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佔資本或資產比例或協議,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清償責任。對設立子公司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


為了企業的發展或者是自身的用途需要,一些人往往會選擇銀行貸款來促進目的的完成。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進行貸款,其需要滿足年紀的同時,還需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進行貸款之後,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來完成貸款的償還以及行駛貸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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