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債權人撤銷權客體的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必然具備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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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債權人撤銷權客體的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必然具備什麼條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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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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