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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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變更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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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還可以變更內容嗎


合同簽訂後是可以變更合同內容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可能由於某些原因需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如對原合同中約定不夠清楚的部分加以明確、細化,或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對
雙方的權利義務加以調整或改變。這種對合同內容的修改或改變就是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有三個特點:一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變更的前提和基礎;二是合同變更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三是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調整,但並未消滅原合同。

合同的變更,既可能是標的的變更,也可能是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擔保方式、違約責任或者爭議解決方式的變
更。當然,合同主體也可以變更,但《合同法》中的合同變更僅指除合同主體外其他內容的變更,即狹義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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