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分割房產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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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分割房產居住權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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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居住權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規定了居住權。該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無房可居屬於生活困難,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法院可以判決有房一方以居住權或者所有權的形式予以幫助。但該解釋沒有對該種居住權給出具體定義,也沒有確定給予生活困難方居住期限的相關處理規則,對居住權人能否將房產出租、居住權人有無修繕義務、房產受毀損或滅失時居住權人的權利是否受影響、居住權何時終止、居住權消滅的原因等問題均未涉及。

居住權解除的條件:

1、在執行居住幫助期間,生活困難方另行結婚或者死亡的,對方可終止幫助;

2、原定居住幫助期限執行完畢後,生活困難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居住幫助的,除非對方願意繼續提供居住幫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幫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產受毀損或滅失時,居住權中止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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