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同居期間房屋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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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同居期間房屋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同居期間房屋財產如何分割?

1、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應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付出勞務等產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處理,即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共有形式

雖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目的是要規範同居糾紛財產的認定與處理,但是其所規定的“一般共有原則”恰恰使這一問題變得更為複雜。我國《物權法》中規定的共有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一種是按份共有,但是該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一般共有的原則究竟採何種形式並沒有明確。從而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部分的判決非常混亂。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二、如何認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離婚對於雙方來説不僅是感情的關係撇清,同時更多涉及到雙方的權益,這在離婚之前雙方還需要有心理準備,以免在正式財產分配發生正面衝突,造成嚴重的後果。離婚財產訴訟案件的處理向來是令人費解的事情,當事人應當儘可能將問題簡化,正確認識婚姻關係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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