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證續簽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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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續簽的規定是什麼
上海居住證續簽的規定是什麼
上海居住證續簽的規定:持證人需在居住證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註,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證如實填寫《流動人員/居住證信息登記表》交由工作人員核對、信息系統後台比對,比對系統一致的當場打印簽註信息,居住地址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變更居住地址信息,比對核定不一致的不予簽註。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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