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範圍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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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範圍的幾個問題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範圍

那麼在離婚案件中哪些情況下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呢?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違法行為。夫妻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當然構成重婚,夫妻一方雖未經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樣構成重婚。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破壞,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夫妻另一方因此理應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新《婚姻法》將重婚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中,要求責任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對重婚者重婚行為的處罰。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不論以何種名義與他人同居,均應納入此處所稱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負有與配偶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 , 即使因某種正當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前,均不得與他人同居。否則行為構成違法。因此,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對婚姻義務的違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實施家庭暴力。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並導致離婚,則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嚴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夫妻一方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無過錯方同樣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新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從法律上界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包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只有具備其中之一情形的,無過錯方才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無過錯方不可要求損害賠償。


有的時候夫妻離婚其中一方會要求另一方作出損害賠償, 而這裏的損害賠償其實一般就是指精神方面的賠償了。要注意的是,一方在提出這樣的要求時,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那麼賠償的請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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