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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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規定是怎樣的?

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迴轉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二、被執行人的義務有哪些?

1、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應按照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

2、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申報財產時需附財產明細表及相關的權利憑證。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4、配合法院執行,不得有妨害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得轉移、隱匿、變賣、毀損已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包括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加貼的封條,不得將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進行抵押等。

5、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6、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在強制執行案件中,申請強制執行的一方是申請人,而對方是被執行人,除非相關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撤銷,否則被執行人沒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對於被執行人來講,被執行人需要配合法院的強制執行工作,否則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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