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關聯性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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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關聯性證據規則?

什麼是關聯性證據規則?

關聯性證據規則,是指只有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美國聯邦證據法第403條規定:“證據雖然具有關聯性,但可能導致不公證據規則正的偏見、混淆爭議或誤導陪審團的危險大於該證據可能具有的價值時,或者考慮到過分拖延、浪費時間或無需出示重複證據時,也可以不採納。”英美證據法還專門對一些證據的關聯性作了限定。

英美證據法還專門對一些證據的關聯性作了限定,大體包括以下的內容:

1、有關被告人的品格沒有關聯性,但存在某些例外:

一是如果被告人提出有關其本人的品格證據,那麼控方可以提出相反的品格證據進行反駁;

二是有利於被告人的品格證據不受相關性規則的限制;

三是如果提出品格證據的目的不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而是為了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可以不受限制;

2、被害人品格一般也不具有關聯性,但庭審中如果出於準確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之需,可以存在某些例外:

一是如果被害人主張在犯罪過程中是無過錯一方,而被告人持反對意見,這時可以允許被告人提出有關

被害人品格和行為的證據,作為證明當時被害人的行為與其品格存在一致性的重要佐證;

二是控方也可以提出維護被害人的品格證據,但必須在被告人對這一問題提出相關證據後,對方可提出相反的證據;

三是在性犯罪案件中,有關被害人過去性行為方面的名聲或評價不具有關聯性;

3、被告人的前科或先前的類似行為一般不具有關聯性,除非它構成被指控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

4、特定的訴訟行為。譬如:曾作過有罪答辯,後來又撤回;

5、特定的事實行為。

如事件發生後某人實施補救措施的事實就不得作為該人對此事件實負有責任的證據加以採用。

關聯性證據的傳聞證據

1、傳聞證據的含義。傳聞證據是指兩種證據資料,一是證明人在審判期日以外對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實親筆所寫陳述書及他人制作並經本人認可的陳述筆錄;二是證明人在審判期日以他人所感知的事實向法庭所作的轉述。傳聞證據有三個特點:(1)是以人的陳述為內容的陳述證據。(2)不是直接感知案件真實的人親自到法庭所作的陳述,而是對感知事實的書面的或者口頭形式的轉述:(3)是沒有給予當事人對原始人證進行反詢問的機會的證據。

2、傳聞法則及其理由。傳聞證據則即傳聞法則,是指原則上排斥傳聞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根據的證據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如無法定理由,在庭審或庭審準備期日外所作的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此外,記載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員勘驗結果的筆錄不具有當然的證據能力,只有當勘驗人在公審期日作為證人接受詢問和反詢問,並陳述確實系他根據正確的觀察和認識作成時,才能作為證據使用。鑑定人製作的鑑定結論亦同。只有等鑑定人在庭審時作為證人接受詢問和反詢問,説明其鑑定書系其以正確方法作成時 證據規則 ,才具有證據能力。

傳聞法則的確立理由主要是因為傳聞證據在訴訟中的使用剝奪了訴訟雙方包括被告人對原始人證的詢問和反詢問的權利,由於無法以交叉詢問進行質證,違背了對抗制訴訟的基本精神,容易導致誤判,而且傳聞證據的使用也違反了刑事訴訟的直接審理原則,由於法官未能直接聽取原始人證陳述,未能從陳述的環境和條件、陳述的內容和陳述時的態度、表情、姿勢等各方面情況對陳述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不利於法官獲得正確的心證。

3、傳聞法則的例外。傳聞法則在英美有時被稱為“例外的規則”,這是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如果絕對排除傳聞證據,實際上做不到,不僅會造成訴訟拖延,而且也勢必妨礙查明事實真相,有違設立傳聞法則的初衰,因此,制定法或判例規定了眾多的例外情況,允許傳聞證據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一起案件裏面只有與本案相關的證據才能稱之為關聯性證據,而且這種證據,必須要直接的可以證明這起案件的事實是怎麼樣的,所以,證據對於一個案件來説是特別重要的,也是證明了犯罪人員是否可以脱險的唯一的東西,因此,法律只講證據,不講人情,真的是體現了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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