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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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 (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越境,指越過國 (邊)境。其中,國境是我國和鄰國的國境線;邊境是指我國實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即大陸與屬於我國領土但未對其實施有效管理的澳門、台灣地區以及大陸與香港地區的分界線。越境必須持有有效的護照、簽證或其他諸如邊境公務通行證、過境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等出入境證件。如果沒有上述證件或雖有上述證件但為偽造或變造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證件而越境的,則都是偷越國 (邊)境。如果對企圖偷越境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即可構成本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第2張

所謂辦理,在本罪中是指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企圖偷越境人員利用職務,非法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證件的行為。

所謂護照,是指一國主管機關發給本國公民出國旅行、在外居留、經商等,以證明其國籍和身份的證件,包括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

所謂簽證,是指國內或國外主管機關在本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上籤證、蓋章,表示准許其出入國 (邊)境的行為。除護照、簽證外,還有其他可以憑其出入國 (邊)境的證件,如邊防證、海員證、過境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等。構成本罪,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是指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如果沒有利用職務,就不可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等論處。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第3張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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