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和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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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反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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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反擔保措施有哪些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1、抵押反擔保措施抵押物的範圍:企業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業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企業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業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企業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企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2、質押反擔保措施質押物的範圍: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可以作為抵押的動產也可以設定質押,將動產轉移給保證人佔有。

3、保證反擔保措施的範圍:第三人可提供的不動產、動產抵(質)押;第三人信用擔保等。

4、保證金反擔保措施:原則上保證金交納比率為擔保額的20%。如果被擔保企業到期不能履行償貸義務,保證金即為代償金;被擔保企業到期履行償貸義務後,擔保公司將如數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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