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創新提升勞動爭議仲裁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四個創新提升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四個原則是什麼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的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除遵守《勞動法》規定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則:


第一,先行調解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先行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但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無效的,應及時裁決。


第一,迴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迴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法定迴避情節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都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


第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均為三名或三名以上單數組成。為保證裁決的客觀公正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2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裁決。


第四,一次裁決原則。是指任何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一次裁決原則可以及時解決勞動爭議。


結合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勞動爭議仲裁四個原則包括了先行調解原則、迴避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以及一次裁決原則,具體的內容各位也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現實中,不管是進行勞動仲裁還是提起勞動訴訟,如果有需要的話,其實都是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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