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四個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7.39K

就大部分的勞動爭議來講,其實都是需要仲裁前置的。也就是説在實際對這類爭議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處理之後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而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就涉及到了四個原則,那究竟勞動爭議仲裁四個原則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勞動爭議仲裁四個原則是什麼

一、到哪裏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實踐中,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應該到哪裏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縣、市、直轄市普遍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省、自治區也相應地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現階段,勞動爭議案件大部分都由當地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即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受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四個原則是什麼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的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除遵守《勞動法》規定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則:

第一,先行調解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先行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但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無效的,應及時裁決。

第一,迴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迴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法定迴避情節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都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

第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均為三名或三名以上單數組成。為保證裁決的客觀公正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2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裁決。

第四,一次裁決原則。是指任何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一次裁決原則可以及時解決勞動爭議。

結合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勞動爭議仲裁四個原則包括了先行調解原則、迴避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以及一次裁決原則,具體的內容各位也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現實中,不管是進行勞動仲裁還是提起勞動訴訟,如果有需要的話,其實都是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