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對仲裁裁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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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對仲裁裁決不服
第三人對仲裁裁決不服
勞動仲裁是有第三人。

勞動爭議處理中“第三人”的主要情況(一)不與企業或職工協商的,或者不通過企業直接處分職工的;

(二)合作、聯營企業或企業集團主要負責人承擔不了責任,應由合作聯營各方分擔的;

(三)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使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應承擔相應的邊帶責任的;

(四)甲廠職工在履行與乙廠簽訂的經濟合同時,由於乙廠的原因使甲廠職工發生的傷殘亡時;

(五)建築安裝施工單位給對方施工時,因安全措施不好給對方正在履行職務的職工造成傷殘亡的;

(六)因履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的;

(七)因交通肇事按規定應定為工傷而出現的第三人;

(八)多重勞動關係

包括:

1.勞動者被其他單位借用、聘用與原單位仍然保持勞動關係的;

2.本單位放假,託管暫時到其他單位工作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3.退養、停蘄留職的工人,從事第二職業的;

4.為了解決和保留職工身份或所有制問題,職工在一個企業工作,名額掛靠在另一企業的;

5.部分合資、合作企業的職工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甚至仍保持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

6.企業被租憑或承包,在此期間內形成原單位與租憑或承包者的勞動關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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