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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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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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的違約責任

(一)違約金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損害賠償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具體情形包括:第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第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此五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買方最終無法取得房屋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此懲罰性賠償規則不同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地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解釋》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則適用於違約行為和欺詐行為,而《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則只適用於欺詐行為。同時兩處“欺詐”的範圍也有所不同。《解釋》中的“欺詐”僅限於隱瞞真相,《消法》中的“欺詐”包括隱瞞真相和捏造事實。
2.《解釋》和《消法》關於賠償的標準不同。《解釋》規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而《消法》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雙倍予以賠償”。顯而易見,兩者對於承擔賠償責任一方的要求不同。對於商品房的買受人來説,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但不必然獲得法院的支持,即使獲得法院支持,具體數額也不確定。而對於普通商品的買受人來説,獲得確定的懲罰性賠償的概率大得多。
以上是購房合同違約責任範本中有哪些違約責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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