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幾日上激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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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幾日上激國庫
我國規定行政處罰幾日上激國庫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繳相分離原則,就是説執法單位給你開出了罰款,執法單位不會接受這個罰款,這個罰款國家有規定,一律上繳國庫,並且有固定賬號,到指定銀行繳納,這個繳納地點,包括賬號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有註明,也可以直接詢問行政處罰的執法機關。


行政處罰罰款交納期限為十五日。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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