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上繳國庫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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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由我國行政機關對公民作出的一種處罰制度,在行政處罰的種類當中是包括罰款的。比如説工商局對公司的罰款,我國交警部門對違章的司機的罰款。當然,對當事人的這些罰款所得肯定不會是由行政單位人員自行處理的,一般都是要上交國庫的。相信有很多普通公民也非常關心,行政處罰上繳國庫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上繳國庫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上繳國庫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按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針對行政單位作出的行政罰款的決定,要求當事人必須在收到處罰決定書15天之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標註的銀行及時的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銀行在收到罰款以後,會直接將罰款上繳國庫。這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當中對行政處罰上繳國庫的明確規定。而且我國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也絕對不允使用使用罰款所得。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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