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職業病的民事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6W
廣東職業病的民事賠償
職業病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工傷保險等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在職業病防治中,相關單位要進一步保護工人的健康及權益,明確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應急時的健康檢查及離崗後的醫學隨訪,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體檢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承擔相應費用。勞動者離開原崗位或原用人單位後,兩年內出現疑似職業病症狀的,可向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經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職工,認定為工傷,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其他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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