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案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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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案訴訟時效
人身保險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延長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期間的延長與中止、中斷不同,它只適用於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的情形,而且發生時效延長的特殊情況,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9條的解釋,是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適用的期間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6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適用於一般與短期時效,而且還可適用於最長容忍期間。由此可見,時效延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於中止、中斷外而保留的救濟空特殊時效可分為三種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3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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