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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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勞動法
勞動法懷孕辭退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不得解除懷孕女職工,所以解除懷孕女職工的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勞動者雙倍工齡工資作為補償,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單位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懷孕辭退賠償是很嚴肅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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