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租賃合同解除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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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租賃合同解除糾紛
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條件

《勞動》第十四條規定:“,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種: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後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發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實際上在勞動合同法當中也沒有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解除了以後會產生其他很多的賠償項目,唯一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也是建立在非當事人錯誤的情形下被解除的,賠償的標準和是不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關係,也是工作每滿一年就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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