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公司解散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公司解散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時候進行

是不是説,公司解散一旦啟動,勞動合同就當然終止呢?並不盡然,因為公司解散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債權債務中應該包括職工的 “勞動債權”,如職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法定應付款項,而且上述 “勞動債權”是優於國家税收和其他債權清償的。只有當公司經過必要的清算程序後,公司才能依法註銷。而一旦公司註銷,那麼公司就產生法律上的人格消滅,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消滅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護。因此勞動合同終止必定是在公司清算過程中,選定合適的時間進行。


那麼,這個時間應當怎麼把握呢?應該由誰來確定呢?《勞動合同法》第4條給出了答案。該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終止理應被認為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在公司啟動解散程序時,公司應該在公告債權人的同時,通知全體職工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及相應安排。


然而,這種涉及大批職工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是不是採取 “一刀切”的方法,要求所有職工的勞動合同同時終止呢?這主要取決於公司收尾工作的進度。在公司清算期間,要有財會人員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繳所欠税款;要有相關業務人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務;要有法務人員清理公司債權債務,代表公司出庭應訴等。因此,對於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應該根據他們履行職責需要的不同時長確定不同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否則,若操作不慎,不但會違反法律規定,更會因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使公司面臨羣體性糾紛,更不利於收尾工作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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