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作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作用?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勞動關係證明,對雙方都是具有法律保護和限制的作用,對於勞動者而言,更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和勞動權益的有力法律材料,不但是在履職期間,在離職時也是一樣的,因為用人單位要出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來保障勞動者的法定權益。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法律之所以為用人單位設定這一義務,主要就是為了勞動者在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掃清障礙,因為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會要求與上一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從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性質上看,其只是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這一事實的再次確認,但反過來不能認為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就是勞動關係的延續。

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情形相對簡單,因為解除行為一般較為明確,故自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勞動關係解除,不因用人單位是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而有所改變。

在勞動者待崗狀態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情形就相對複雜一些,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用人單位繼續給勞動者發放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

二是長期“兩不找”,即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既沒有給勞動者生活費,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也長期沒有主張權利;

三是勞動合同期滿後,仍支付了部分生活費,此後不再支付生活費。第一種情形可以認定勞動關係依然存續,而第二、三種清新應當認定勞動關係已經終止。

對於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法律規定有既成勞動實事這一概念,可以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出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在再就業過程中就更加有法律保障,能夠充分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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