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與傳銷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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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與傳銷競合
與傳銷罪競合

關於傳銷罪與詐騙罪競合的回答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應當數罪併罰。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的,是兩個不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同時構成該兩罪的,應當按照分別犯罪的情形,分別判處刑罰,再 按數罪併罰的規定執行刑罰。實際執行的刑法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來年剛剛犯罪中被判處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從上文內容看來,我們分別闡述了什麼是傳銷?什麼是競合?還有與傳銷罪競合等相關內容。也應該已經清楚了與傳銷罪競合的相關內容,可以明顯看出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詐騙罪其實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罪名,如果同時犯下兩個罪就應該分別判處刑罰,再數罪併罰。除此之外我國法律對於數罪併罰的懲罰措施與年限也有相應規定,可以參考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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